公告日期:2026-04-23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和流动性特征,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各类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及其他长期投资等。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应遵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品种及有效期执行,不纳入本制度管理范畴。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协议等进行评审。
第七条 公司总裁办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与评
估。公司总裁办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本条款所述对外投资项目,与公司日常运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日常运营涉及的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事项不适用本条款。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法务部或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条 公司档案室负责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归档和保管,非项目相关人员或未经授权人员严禁调阅相关投资文件。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内、外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项目在董事长的主持下,由公司总裁办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写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等文件后,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总资产的 30%(不含本数)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对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不含本数)以下且金额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的具体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总资产的 30%(含本数)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的,以
其累计数计算对外投资的数额。
第四章 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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