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保护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分公司、子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总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的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包括由总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总公司或子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 总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五条 总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公司、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总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通过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提高总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
第七条 总公司直接设立的分公司采用总公司直属管理制,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由该子公司直属管理。子公司在总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总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分公司、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总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总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并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年度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预算外增加的筹资、投资事项应及时向总公司申请审批。预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各分、子公司每半年可以提出年度预算的调整申请,经总公司审核确认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
第九条 分公司、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抵押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各子公司、分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总公司做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由总公司总裁审查后提请总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需增加筹资,实施时事先向总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明确说明所需资金数量、用途、投向、用款进度,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部协调解决。
第十条 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根据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日常经营行为,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不得违背
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要根据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总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分公司、子公司适用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总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并按照总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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