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同时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应法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四)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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