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延华智 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 相应报酬。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前,应 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 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 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董事会和 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 关会务,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保管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主动掌握 有关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四)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 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 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 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及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 作;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并按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七)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 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 取得工作联系;
(八)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九)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投资者来访接待,处理投 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 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 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投资者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 总结报告,并组织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活动;
(十)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十一)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二)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给公司和投资人带来损失;
(十三)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
文件和记录;
(十五)履行董事会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 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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