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2 21:21:32 股吧网页版
延华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 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 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一届董 事会之日自动离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规定所列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及时向公司授权人士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 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必要性原则,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离任 审计。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相关保障措施;如其未按前述承 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
或者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或者特殊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 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公司将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 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 事项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