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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纳思达: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5-077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
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珠海纳思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技术”)提供不超过 25.00 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公司为信息技术提供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35 亿元的担保。债权人自 2025 年 9 月 26 日起至 2028 年 9 月 25 日止,与债
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具体业务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承兑、进口押汇、出口押汇、银行保函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贸易融资、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
切费用。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 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 64.54 亿元,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4.92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4.87%,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0.0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0.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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