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本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体系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重大资产出售,公司控股子公司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向买方出售其直接持有的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的100% 股权,
交易于2025年7月1日完成交割。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上述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及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严格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制度,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策、中介机构选聘、资产评估、交易定价、资金划转、资产交接、过渡期管理、信息披露等全流程实施了有效内部控制,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本次交易未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从公司层面到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提供了合理保障。公司通过风险检查、内部审计等方式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效率、效果进行自我评价。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及主要分子公司,具体包括: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各事业部、主要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的9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生产与仓储、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评价范围覆盖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和主要的专业模块;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资产管理、生产与仓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人力资源、合同管理及研究与开发。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具体内容如下:
1.内部环境
(1)公司治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对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确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之间权利制衡关系。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或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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