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技术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确定其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议,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监督。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参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其年度经营管理业绩予以考核后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其中,公司董事长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工作分工、绩效考核等情况确认并领取薪酬;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担任具体岗位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具体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其年度经营管理业绩予以考核后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情况,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新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予以发放。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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