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 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则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
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收益的金额;
(三)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四)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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