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时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相关信息涉及审计、法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可以结合所处行业特征及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及市场自律组织规则的披露要求之外,自愿披露有利于全面、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治理水平、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方面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以事实为基础,就类似事件执行同一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披露,且所披露内容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按照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非公开发行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不得以在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含报告期内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或债券发行文件约定应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的,公司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投资者权益或对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七)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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