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
(三)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其他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董事会任期届满止,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