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常设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的除外。
第十六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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