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设立专项工作小组,小组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公司专项工作小组和财务管理中心分别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各项投资事务。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及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公司从事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3)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责任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议案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其工作细则的规定的权限及流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有权审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议后,由专项工作小组和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经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签字的书面申请,报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管理中心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运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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