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夏园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再次提示。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
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37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0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44,549,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75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 股 份 140,527,431 股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330%,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021,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2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3,221,0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10%;反对1,115,0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4%;弃权213,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
(二)《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3,223,0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4%;反对1,108,9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2%;弃权217,4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
(三)《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3,492,98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2%;反对958,5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1%;弃权97,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38,6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3.4805%;反对958,53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9886%;弃权97,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309%。
(四)《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43,460,51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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