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11-06-30 22:49:53 股吧网页版
这几天如果不是大盘涨,此股必在此10.5元以下。

公告日期:2023-10-10

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501)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释义
1. 就本职权范围(「本职权范围」)而言:

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审核委员会或委员会指董事会根据本职权范围第2条通过的决议案设立的董
事会辖下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财务总监指董事会不时委任负责财务管理的本公司高级职员。

本公司指迈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指本公司的任何一名联席公司秘书。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高级管理层指行政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副总裁及董事会不时委任的本公
司任何其他高级职员;以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可能决定出任高级管理层的本
公司任何其他雇员。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章程
2. 审核委员会于2023年9月18日根据董事会决议案成立。
成员
3. 董事会应在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审核委员会成员,成员数目应不少于三名,当
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大多数,且至少一名成员为上市规则规定具备适当专
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会议
的法定人数为任何两名审核委员会成员,其中一名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4. 现时负责审计本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伙人于以下日期起计两年内不
得担任审核委员会成员:

(a) 彼不再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b) 彼不再享有该公司任何财务利益的日期,以上述两者中较后的日期为准。
5. 审核委员会主席须经由董事会委任,且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6. 经董事会通过决议案后,方可撤销、更换审核委员会成员的委任或委任额外
审核委员会成员。倘有关成员不再为董事会成员,则其审核委员会成员的委
任将自动撤销。为免生疑问,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罢免审核委员会的委员
会成员。

出席会议
7. 财务总监、本公司内部审核主管(如有)及外聘核数师的一名代表一般须出席
会议,惟审核委员会须每年最少一次在任何执行董事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外聘
核数师及内部审核人员举行会议。
会议次数及程序
8. 除本职权范围另有指明外,会议受依照规管董事会议及程序的细则所载条文
规管。
9. 审核委员会须每年最少举行两次会议。外聘核数师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召
开会议。
10. 公司秘书或其委任代表将担任审核委员会秘书。
11. 审核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及相关会议文件应全部及时送交全体董事,并至少在
拟定召开会议前三日(或其他协定期限)送出。
12. 高级管理层有责任为审核委员会及时提供充足资料,以协助其作出知情决定。
当董事要求高级管理层提供更详尽及全面的资料时,有关董事于需要时应作
出进一步查询。董事会或个别董事可自行并独立接触高级管理层。
13. 经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通过的书面决议案与经由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案
具有同等效力,而有关书面决议案可由一名或以上委员会成员各自签署格式
类似的多份文件组成。
股东周年大会
14. 审核委员会主席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答任何股东有关审核
委员会工作的提问。

15. 如审核委员会主席未克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彼须安排审核委员会的另
一成员(如该成员亦未克出席,则其正式委任的代表)出席大会。该人士须准
备回答任何股东有关审核委员会工作的提问。
16. 本公司管理层应确保外聘核数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答有关审计工作、编
制核数师报告及其内容、会计政策及核数师独立性的问题。
权力
17. 审核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调查在本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宜或影响本公司
诚信的其他事宜。委员会可行使下列权力:

(a) 向本集团任何雇员及任何专业顾问(包括核数师)索取任何所需资料,并
要求任何该等人士准备及提交报告及出席委员会会议及提供资料以及解
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b) 监控本集团管理层在履行职务时有否违反董事会订下的任何政策或任何
适用法例、规例及守则(包括上市规则以及董事会或其委员会不时厘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