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刘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6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18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53,695,2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74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50,485,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628%,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3,209,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2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3,431,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反对168,7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94,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3,431,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反对173,4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9%;弃权90,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三)《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53,442,6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反对148,9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弃权10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3,460,8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5%;反对150,5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弃权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53,360,9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5%;反对255,36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78,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