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应建立严格的前、后台分离制度,实现前台交易与后台清算、业务操作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分工协作和相互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在获批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履约。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方案;
(二)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内容信息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审计办公室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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