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5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34th Floor,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5, China
电话/Tel: +86 10 5809 1000 传真/Fax: +86 10 580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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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核查意见
致: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水华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华天科技”)的委托,担任华天科技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华天科 技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 6 个月至《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的二级市 场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所律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 内,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和精神进行了核查。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 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 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函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并对部分相 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与假设:
1、本核查意见系本所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内地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类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本所假设本次交易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口头说明等,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与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供华天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除非另有说明,本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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