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8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联络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各所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
司)。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未经公司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部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
(一)按照《所属企业专职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要求,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进行报告;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第(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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