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办法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并勤勉尽责的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
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
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记入工作记录。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
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可以提出异议,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实地考察
及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工作,并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能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同时应密切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内幕信息的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公司有关部门应给予充
分重视,及时落实或整改,并将落实和整改情况书面报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做专项汇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
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有效及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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