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总经 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总经理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本章中有关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任
期内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 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决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辞职或 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经营预算、投资预算、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包括投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借贷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制定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及考核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一)决定年度投资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股权、租赁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等投资事项,涉及总经理办公会决策范围的事项还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十二)审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批准合规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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