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8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新闻媒体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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