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8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对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程序主要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经营战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及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进行可行性报告等准备并上报投资责任部门;
(四)由投资责任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及相关责任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按有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责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