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健全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体系,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发挥其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事中预警作用和事后监督作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主要应对的风险
(一)内部审计职责不明确。
(二)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不规范,影响审计工作质量。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四)被审计单位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企业利益或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以服务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为目的,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咨询建议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在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公司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财务、工程、法律、经营管理等专业
知识或具备相关技能;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通过建立审计项目组、人员交流等形式,持续提升审计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整体履职能力,持续强化审计队伍建设。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内部审计,不受公司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
司有关要求,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
审计工作原则上以内部审计部门为主导,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涉密项目原则上外部审计不可介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内部审计部
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职责:
(一)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三)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四)审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五)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业务规模和性质,对下列事项履行职责:
(一)制定、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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