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8
关于正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16]第【378-1】号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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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heDistrict,Guangzhou510620, China
Tel: +8620-85277000 Fax:+8620-85277002
关于正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正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正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迅保险”或“公司”)签订的《新三板项目法务综合支持合同书》,指派专业的律师作为公司的服务团队,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事宜(下称“本次挂牌/挂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关于正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正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出具《关于正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与结论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出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大成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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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第1项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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