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
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
导体制。
公司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分别向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党委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计划、
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
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实行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
及主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
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相关专业人
员作为审计兼职人员。聘任审计兼职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应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和审计兼职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聘任的审计兼职人员应按实际参与审计业务工作时间给予工作补助,工作补助标准为 100 元/天。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合理配备内部审
计人员,承担公司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问
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加强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等,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绩效考核结果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
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标准,设置必要的职级职务层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继续教育,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包括具备审计、会计、法律、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经营管理或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和业务经历的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纪律,加
强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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