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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4 16:07:00 股吧网页版
劲嘉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执行裁定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5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6-014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执行裁定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案件一处于执行阶段,案件二处于判决阶段。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创投”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乔鲁予为被执行人,案件二劲嘉创投及乔鲁予为被告。

3.涉案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52,823,452.19 元及相关费用,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50,552,348.64 元及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无直接影响。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3 月 23 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或“劲嘉股份”)收到劲嘉创投的书面通知,劲嘉创投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粤 0304 执 8085 号之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 0605 民初 5579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

1.案件方

案件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件被执行人: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乔鲁予、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具体事由

申请执行人向劲嘉创投提供贷款人民币 5,100 万元。劲嘉创投提供 1,000 万
股劲嘉股份股票质押给申请执行人作担保;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劲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执行裁定及诉讼的公告 第 1 页 共 4 页
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乔鲁予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福田区人民法院(2025)粤 0304 民初 24647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000万股股票(证券代码 002191,证券简称“劲嘉股份”,股票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以清偿债务。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东部支行

被告:佛山市南海锐旭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乔鲁予、陈零越等

2.具体事由:原告向佛山市南海锐旭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4,900 万元,劲嘉创投、乔鲁予及陈零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他被告提供抵押担保、
连带责任保证等。截至 2026 年 1 月 15 日,佛山市南海锐旭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
告本金 47,766,744.94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3.判决结果:

3.1 被告佛山市南海锐旭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东部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18,373,556.43
元、利息 501,464.15 元、罚息 555,202.94 元、复利 15,152.99 元,及自 2026 年 1
月 16 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4.74%再上浮 50%计算的罚息、复利;

3.2 被告佛山市南海锐旭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东部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29,393,188.51
元、利息 801,297.00 元、罚息 888,273.43 元、复利 24,213.19 元,及自 2026 年 1
月 16 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4.74%再上浮 50%计算的罚息、复利;

3.3 被告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乔鲁予、陈零越对上述 3.1、3.2 债
务在 67,000,000.00 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锐旭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余下部分省略)。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执行裁定及诉讼的公告 第 2 页 共 4 页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累计诉讼仲裁等情况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纪运通”)、实际控制人乔鲁予涉及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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