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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7 23:41:14 股吧网页版
劲嘉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业务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套期保值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后实施;如超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及收益情况等。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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