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刊载于2026年4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上
海市浦东新区环科路 1455 号模力社区 T1 幢 3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叶
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1,740,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3171%;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共4,89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5,613,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625%。
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1.《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报告》
3.《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6.《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注销方案的议案》
6.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6.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6.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6.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6.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6.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6.07 本次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的具体授权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9.《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现
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未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总表决情况
非累积投票提案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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