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或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以及公司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总经理提出,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