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 董 事和 高级 管 理人 员 在买 卖本公 司 股票 及 其衍 生品种 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提前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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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
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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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及新增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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