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者知悉前述重大事项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专门委员会决议;
3、股东会决议;
4、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4) 本条第4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15)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6) 销售产品、商品;
17)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8)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9)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0)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6、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或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前述标准的;
7、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9、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1、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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