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不断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薪酬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情况,并与市场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营业绩,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外部董事不领取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按照其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按其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指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的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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