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6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7494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证通电子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考核标准是否恰当与合理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证通电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证通电子的如下保证:即证通电子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证通电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证通电子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证通电子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证通电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证通电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深交所同意,公
司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为“证通电子”,股
票代码为“002197”。
根据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amr.sz.gov.cn/outer/entSelect/gs.html)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402305L
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