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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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15:0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光明区同观路 3 号证通电子产
业园二期 14 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7.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8.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9.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曾胜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见证律师;
4. 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04,905,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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