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举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及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股东会涉及的审议事项、决议,公司股东会通知及变更通知,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涉及的审议事项、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事项中,发生提供财务资助(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的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报告义务人应当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分别在任意连续的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四)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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