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主动、及时、完整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