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于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4 月 1日下午 14点 30分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新
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林语路 36 号嘉应制药(湖南)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4月 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4 月 1 日)的 9:15-15:00,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9人,代表股份158,927,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217%(剔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后的总股本计算,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158,927,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217%。
2、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45,748,70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9.07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45,748,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0738%。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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