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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47:10 股吧网页版
*ST东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保障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五)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六)公司董事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
终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包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日常工作。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以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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