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东晶电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之日,其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解除。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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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资并予以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董
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或董
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
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
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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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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