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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21:23:13 股吧网页版
*ST交投: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维护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特定对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通过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2.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3.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4.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
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5.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来访特定对象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以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沟通内容

第七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接待工作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审定接待前对方提供
的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并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妥善安排调研、来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来访、调研工作,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人员在日常工作和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问题和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的提问及其回答。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安排媒体、投资者来访或调研,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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