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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21:23:16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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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15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编制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内部有关制度的规定,或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编制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内部有关制度的规定,或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实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时,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二)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年报其他财务信息披露重大错误的认定标准:
(一)与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相比,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但未进行说明;

(二)与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但未进行说明;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错误或出现遗漏;

(四)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计算存在错误,
导致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不符且未进行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年报其他信息披露重大错误的认定标准:

(一)关联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重大诉讼、重要承诺事项披露错误或出现遗漏;
(三)重大合同或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含股权)购买及出售事项披露错误或出现遗漏;

(四)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或出现错误和遗漏,导致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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