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5-31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暨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2024)辽01执2902号《通知书》并附两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
41,320,000股股票,其中8,320,000股股票分13个包予以拍卖变价处置,将于2025年6月29日-30日在京东网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
2、公司通过京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获悉,公司5%以上股东西安正威持有的本公司8,3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将被沈阳中院分13个包通过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
3、本次拟拍卖标的物为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8,3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41,320,000股的20.14%,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28%。
4、西安正威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司法裁定变卖、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5、目前该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2024)辽01执2902号《通知书》并附两份《执行裁定书》,且通过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获悉,公司5%以上股东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8,3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将分13个包被沈阳中院通过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具体情况如下:
一、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中铜矿业资源有
限公司、郴州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
司、深圳市春慧实业有限公司、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文银、刘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4)辽0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证券账户0800351491)持有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称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01)无限售流通股41320000股股票。现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对上述冻结股票中的8320000股股票分13个包予以拍卖变价处置。本院裁定对股票予以网络司法拍卖,并已于2025年5月29日在京东网发出拍卖公告,将于2025年6月29日-30日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
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且本着既能将股票及时变现,又能兑现债权人利益,决定下浮10%进行拍卖。即以公告日前20交易日九鼎新材收盘均价,乘以本次拍卖的分包股数,下浮10%作为展示价。后以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九鼎新材收盘均价,乘以本次拍卖的分包股数,下浮10%作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目前公告中的起拍价为展示价。”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中铜矿业资源有限公司、郴州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春慧实业有限公司、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正威
(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文银、刘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4)辽0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1320000股股票进行变价。
本院认为,为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当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1320000股股票予以变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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