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按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协助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并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设在总经理办公室。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投资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主任委员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子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若由此导致拥有有效表决权的委员人数不足两人时,相关议案可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组织召开情况应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由战略委员会工作组保存、归档,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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