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按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并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除上述职责外,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依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等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董事会发出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议通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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