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非法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备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外汇衍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执行。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年度交易额进行预计,并负责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
(二)法务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评估法律风险。
(三)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证券投资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
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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