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条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任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如有)规定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第七条 本细则是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掌握并持续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解决,不断提高公司经营质量和效率;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并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
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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