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职务。
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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