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及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三)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及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及机构。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信息”),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境内外披露的信息须保持一致。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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