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作出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以决定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提名委员会可就任免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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